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杨振文律师 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被告曹某玉因其配偶被告李某荣的建筑工程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张某萍借款五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曹某玉、李某荣共同归还上述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玉、李某荣限期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案件争议: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人代理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萍。我方认为上诉人所说借款未实际发生无证据证明且与上诉人二审所说归还了这笔钱前后矛盾。我方提供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可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成立,所以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两被告依据判决结果履行了还款义务。